首次登記
(一)適用
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上記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三)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出讓合同和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等相關材料;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等相關材料;
(3)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
(4)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5)以授權經(jīng)營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jīng)營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材料。
4 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5 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6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變更登記
(一)適用
已經(jīng)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下列情形發(fā)生變更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1 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fā)生變化的;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fā)生變化的;
4 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建設用地的;
5 共有性質變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共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稱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由發(fā)生變化的權利人申請;因土地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材料,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土地面積、界址范圍變更的,除應提交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外,還應提交:①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讓補充合同;②因自然災害導致部分土地滅失的,提交證實土地滅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變更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和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fā)生變化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憑證;
(5)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國有建設用地的,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合同書或生效法律文書。夫妻共有財產共有性質變更的,還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5 依法應當納稅的,應提交完稅憑證;
6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轉移登記
(一)適用
已經(jīng)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下列情形導致權屬發(fā)生轉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轉移登記:
1 轉讓、互換或贈與的;
2 繼承或受遺贈的;
3 作價出資(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導致共有份額變化的;
6 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fā)生轉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fā)生變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轉讓方應當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屬上述第2、7項情形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三)申請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合同;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
(2)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按照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的規(guī)定提交材料;
(3)作價出資(入股)的,提交作價出資(入股)協(xié)議;
(4)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動產權屬轉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xié)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xié)議;
(6)分割、合并導致權屬發(fā)生轉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協(xié)議書,或者記載有關分割或合并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實體分割或合并的,還應提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實體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動產權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fā)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 申請劃撥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6 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繳清土地出讓價款憑證、稅費繳納憑證;
7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注銷登記
(一)適用
已經(jīng)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 土地滅失的;
2 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3 依法沒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
5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申請主體應當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三)申請材料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
3 不動產權屬證書;
4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國有建設用地滅失的,提交其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書面文件。被放棄的國有建設用地上設有抵押權、地役權或已經(jīng)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或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文件;
(3)依法沒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利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5 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