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縣信訪局行政權力清單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法定依據(jù) | 備注 |
1 | 信訪局對全縣信訪先進集體及個人予以獎勵 | 行政獎勵 | 信訪局對全縣信訪先進集體及個人予以獎勵 《信訪條例》第八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 |
2 | 信訪事項的受理、轉辦、交辦 | 其他 | 《信訪條例》(2005年1月10日國務院令第431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 |
3 | 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 其他 | 《信訪條例》(2005年1月10日國務院令第431號)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三)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 |
4 | 信訪事項復查 | 其他 | 《信訪條例》(2005年1月10日國務院令第431號)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 |
5 | 信訪事項督查督辦 | 其他 | 《信訪條例》(2005年1月10日國務院令第431號)第一章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辦理;……。 |